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說明 |
| 失效 | Lapse | 廣義而言在人壽保險上,因要保人未繼續繳納保費而契約終止的情形,稱為停效。要保人得在停效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二年內皆未繳保費,停效期間屆滿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稱為失效。 |
| 失能 | | 由於意外傷害或疾病導致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傷,造成某人部份或全部的工作能力 |
| 佣金 | Commission | 保 險公司給業務員或代理人、經紀人保險銷售活動及服務活動的酬勞,從保費收入中的某一百分比支給。佣金之設定必須考慮二點不超過法定最高限額,並且不比其他 壽險公司寒酸。佣金制度之優劣必須考慮因素第一年度佣金率、續約年度佣金率、佣金歸屬權、有效持續服務津貼、工作獎金及其他退休福利等。 |
| 告知 | Declaration | 要保人提出要保時的陳述。內容是保險公司所必需的核保資料。在壽險健康險保單中,告知事項是載於保單上的。告知事項中有些資料與保險風險有關。 |
| 批註 | Endorsement | 也稱為批註條款,是契約的某一(些)條款,這種批註與原契約都是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也是契約的一部份,其主要目的大致上是用來放寬原契約中某些條款的規定,或是針對原條款日後的改變加以註明,使契約雙方的權益更加明確。 |
| 拒保 | Declination | 拒 保係指保險人對要保人及被保險之初次要保或續保,予以拒絕承保之行為。在人壽保險方面,基於要保對象之缺陷或危險程度偏高,且預見不易恢復正常狀況者,因 超出預定死亡率甚鉅,而無法以任何條件予以承保,則須對其要保申請予以拒絕。對此不適於訂立保險契約者,即稱為拒保體。惟拒保之標準隨保險是否僅承保強 體,或強弱體兼保而異;廣義之拒保對象包括再檢體,狹義之拒保對象則指具有嚴重危險,並長期甚或永久無恢復希望之非保險體而言。 |
| 核保 | Underwriting | 壽險公司於承保前,須依被保險人之年齡、健康情況、病歷及職業等因素而決定危險程度。危險程度予以分類後,保險公司始能課以公平的保費。這種危險評估的過程,稱之為核保。如危險評估結果被保險人的危險偏高或過高,保險公司將予以拒保。 |
| 停效 | PolicyEffectCessation | 第 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在寬限期間仍未繳交者,若無申請保險費自動墊繳者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若有申請保險費自動墊繳,則保險公司 以該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保戶應繳的保費及利息,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以墊繳一日的保費且經催告到達翌日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則契 約停效。停效期間內,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照規定可以不負給付賠償責任,所以保戶為了確保保障的權益,必須特別注意停效的規定。 |
| 終止 | Cancellation | 終止係指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人或要保人依據保單條款之約定得隨時主張保險契約不再有效之行為。 |
| 復效 | PolicyReinstatement | 要保人可在停效日起兩年內,隨時申請復效。辦理復效時,須填具復效申請書、被保險人的體檢證明等文件,經保險公司同意,並繳付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 |
| 殘廢 | Disability | 指 身體或心智之部分或全部殘廢,而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或與本人之教育程度、訓練或經驗相當的工作。目前國內現行的意外傷害條款中將殘廢分為一級至六級,其中 第一級為全殘(TotalDisability),給付比例為約定保險金額之百分之百,二到六級為部份殘廢(PartialDisability),如第 二級殘廢的給付比例為約定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
| 解約 | Surrender | 保 險經營上,在契約期滿之前由要保人將契約終止,稱為解約。壽險通常都會有解約金,年金險的解約金占所繳保費百分比又高於一般壽險,傷害險及健康險則通常不 會有解約金,解約金的有或無跟當初算保費時有無計入保單脫退率有很直接的關係,有計入脫退率則不會有解約金,反之亦然。 |
| 醫院 | Hospital | 保險公司對醫院的定義,通常指合法經營且具有符合「醫院診所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及器官切除置換之全套外科手術設備與24小時駐院輪值的醫護人員之公、私立醫院,這種醫院專門照顧及治療傷害或疾病的病人,而非靜養或戒毒戒酒的診療所。 |
| 續保 | Renewal | 續保是指在保單條款中要保人可要求將保險期間接續其原先期間的延續動作。 |
| 體檢 | Examination | 壽 險及健康險的經營上,由壽險公司聘請合格醫師或體檢人員檢查申請投保的被保人身體狀況,以了解其人的健康程度,做為評定危險程度的依據。檢查結果登記於申 請書或體檢表上,體檢資料成為保險契約的重要部分。無體檢件的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較為簡單,通常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保險公司根據要保人所投保的保額大 小、年齡、性別、過去病歷、契約調查員調查資料等決定新申請投保之被保險人是否須接受體檢。 |
| 年金 | Annuity | 在一人或數人之一生中,或僅是一段特定期間中,每隔一段固定時段所支付之約定金額。此外,本名詞亦可用簡稱提供這種安排之契約。 |
| 弱體 | Impaired risk | 在人壽與健康保險中,一個人他有不利之健康狀況,或是他暴露於一種有害的職業危險因素中,因此使他成為次標準體。或指一種次標準之風險,低於平均數或是較不受歡迎的。 |
| 貶值 | | 貨 幣升值是指甲國一單位的貨幣可以換取更多乙國的貨幣;貶值則反之。對一個國家來說,過度的升值使得一國出口貨物變得比較貴,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就會變 得較低,所以常有開發中國家將本國貨幣匯率故意貶低以增加在國際市場的出口優勢。不過,如果一國貨幣貶值過度也有缺失,如:進口物價升高,有引發輸入性通 貨膨脹的危險,民眾對於外國貨品的購買力也會降低。 |
| 升值 | | 貨 幣升值是指甲國一單位的貨幣可以換取更多乙國的貨幣;貶值則反之。對一個國家來說,過度的升值使得一國出口貨物變得比較貴,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就會變 得較低,所以常有開發中國家將本國貨幣匯率故意貶低以增加在國際市場的出口優勢。不過,如果一國貨幣貶值過度也有缺失,如:進口物價升高,有引發輸入性通 貨膨脹的危險,民眾對於外國貨品的購買力也會降低。 |
| 外匯 | ForeignExchange | 簡單的說就是「不同國家間」的貨幣交換。 |
| 洗錢 | MoneyLaundering | 犯罪集團非法取得財物後,隱匿或掩飾其性質、來源及資金流向,並經由合法管道的流通,使之成為合法的資金,稱為「洗錢」;依照洗錢防治法,一般人同一天存提超過一百萬要有所登記,以防止洗錢的情形發生。 |
| 背書 | Endorsement | 有價證券持有人將證券權利轉讓予他人時,於證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轉讓者。 |
| 透支 | | 指銀行對於財務健全、存匯往來良好的客戶給予一個短期週轉的額度,在這個額度範圍內,客戶可以隨時透過支票帳戶,直接開立支票取用,不用擔心戶頭有無存款或是存款不足。 |
| 單利 | Simpleinterest | 又稱為普通利息,指計算利息時僅以本金或資本金額為計算基準,並不計入其他應計利息。如:到銀行定存一筆100萬,單利為5%,所以每年利息收入為5萬元。 |
| 匯率 | Rate | 簡單的說,就是貨幣的買賣價格,也就是兩國貨幣的兌換比例。報價方式又分為「直接報價法(DirectQuotation):以本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和「間接報價法(IndirectQuotation):以國外貨幣為計價單位」。 |
| 複利 | Compoundinterest | 將本金與到期利息之本利和作為次期本金以計算下一期利息者稱為複利。如:到銀行定存一筆本金100萬,複利5%,第一年利息收入5萬元,第二年則為本金再加利息後計算利息,所以,以後每年會逐期增加利息收入。 |
| 收費員 | | 為保險公司聘雇,負責專門向保戶收取保費的內勤人員。有些保險公司會將收費員歸入外勤單位,收費同時也兼做業務。 |
| 死差益 | MortalitySavings | 死差益是指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死差損。 |
| 利差益 | | 利差益是指實際運用的收益比依預定利率等預計之運用收益多時所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利差損。 |
| 到期日 | DataOfExpiration | 到期日係指保險單期間終止之日。 |
| 受益權 | | 受益權是只受益人的權利。受益權的變更須經要保人的同意、或於契約上明載允許轉讓。受益人不得擅自將受益權轉讓給他人。 |
| 保險人 | Assurer | 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責任,負擔賠償的義務。 |
| 保險單 | InsurancePolicy | 保險單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立保險契約的文件,記載契約條款及相關約定(如:批註、特約條款)等各種事項。 |
| 保險費 | InsurancePremium |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會依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及預定死亡率來精算保費,並依不同保單種類、不同保額、不同年齡及身體狀況來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所應繳交給保險公司的不同金額,此即保險費。 |
| 純保費 | PremiumPure | 純保費是指保險人所收取之保險費中,備作保險事故發生時,支付賠款之部分,其數額係依損失機率計得。 |
| 送金單 | | 通常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後,會有公司的正式收費憑證,稱為「送金單」。因保險並非銀貨兩訖,故不稱為收據,當然也不是發票,其性質與銀行的收入傳票類似。 |
| 責任危險 | | 責任危險是指對他人造成財產或身體損害時,依法對他人所應負的賠償責任。 |
| 連生保險 | | 連生保險是指人壽保險契約的一種。連生被保險人有二人或多人,當第一位連生被保險人死亡時,即給付保險金,同時保單自動終止,其他生存者沒有剩餘保險金額可受領。 |
| 人壽保險 | Life insurance | 人壽保險只是人身保險的一部份,是以團體互助法,分散個體危險,兼具保障與儲蓄理財雙重功能,具有社會性、公共性的特質;種類可分為、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及養老壽險三類。 |
| 不良健康 | | 不良健康係指「以一般醫學實務的觀點或根據人體正常活動觀察的結果,個人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程度達須加以治療的情況者」。 |
| 不實告知 | Misrepresentation | 不實告知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在保險要保申請時,於口頭或書面上對過去或現在的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以致保險人無法確實估計危險而簽發保單。另外,保險行銷人員對保單條款相關事宜的不實說明,亦稱為不實告知。 |
| 分紅保險 | Participating Insurance | 被保險人得分配公司可分配盈餘的保險。其分配常稱分紅。可分配紅利即實收保費和實際成本之差額,故紅利多寡,得視保費和成本而定。 |
| 分類費率 | | 分類費率是指依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職業危險分類而制定的保險費等級費率。 |
| 失能給付 | | 人壽保險保單中之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完全失能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免除要保人在被保人失能期間的保費。在某些情況下,將於失能期間提供一筆所得給付;此外,失能給付亦可用於稱呼失能所得保單下所支付之給付。 |
| 平準保費 | | 壽險公司將保險費率平均分擔於繳費期間,每年繳交相同的保費稱之為「平準保費」。 |
| 生存保險 | | 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生存保險不同於死亡保險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因此,生存保險以儲蓄為主,亦被稱為儲蓄保險。 |
| 印鑑變更 | | 要保人在要保書上所使用的印鑑是行使保險權益的印鑑,所以,當印鑑遺失或更換,要保人必須親自前往保險公司辦理印鑑變更。 |
| 危險管理 | | 危險管理是指個人、家庭、組織等 考量危險的層級,以最小成本的方法或活動,達成處理危險的最大安全效能。 |
| 年金金額 | | 「年金金額」為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的條件及期間,分期給付的金額。 |
| 有償契約 | | 當 事人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之契約,即稱「有償契約」。雙務契約當事人既互負對價關係的債務,結果當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因此雙務契約都是有償契約(但有償契 約卻未必都是雙務契約)。由此可知人身保險契約不但是雙務契約,同時亦是有償契約,此因要保人所為保險費的給付,與被保險人所為保險金給付,乃互為對價之 故。 |
| 次標準體 | | 投保後保險公司會依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及職業等進行核保審查,若須加費或削減保額者稱為「次標準體」,如過胖或糖尿病患者即屬「次標準體」。 |
| 死亡保險 | | 死亡保險就是僅在被保險人死亡發生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死亡保險依保險期為一定期或終身來分類,死亡保險可分為定期保險及終身保險。 |
| 自動墊繳 | Automatic premium loan option | 為 避免保險契約因一次延遲繳費而導致停效,保險公司通常有「自動墊繳」辦法,以維護保戶的權益。若保單交了一年或兩年以上,保單即具有現金價值(解約金)。 除非當初要保人以書面反對,否則此時保險公司會進行自動墊繳,以維持保單的效益;但保戶需支付保險公司自動墊繳的利息,通常為銀行放款利率加一釐。 |
| 住所變更 | | 住所或收費地址是契約雙方當事人往來與連繫的地點,所以,要保人在其住所或收費地址變更時,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以維護保險權益。 |
| 告知義務 | Concealment | 告知義務是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要保書上「告知事項」部分的書面詢問,有據實填寫的義務。 |
| 投保金額 | | 投保金額不一定是保險金額,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是標準體,則保險公司會採削減投保金額承保,該削減後的金額才是保險金額。 |
| 投機危險 | Risk, speculative | 投機危險是只事件發生的結果可能會產生損失、也可能會產生獲利。例如:買賣股票,當股價上揚時會產生獲利;而當股價下跌時則會產生虧損。 |
| 定期壽險 | | 此保險是以保障為主、保障期間是固定的。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依約給付理賠金。 |
| 定額給付 | Hospital Income,簡稱HI | 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可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受理後會依住院天數計算,給付投保之日額。定額給付並未限定一年的生病與意外發生次數,但同一病症有最高天數的限定,若中間相隔90天,則以另一次事件計算,目前亦有保險公司單獨推出日額型的醫療險。 |
| 保單期間 | | 保單期間是指保單到達定期期間結束之時。對養老保險來說,是至到期日止,對終身保險而言,則是到被保險人死亡之時(或100歲時)。其他種類的保險,通常是指保費已預先繳付的期間。 |
| 保險利益 | Insurance interest |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導致經濟上的困難,若無發生保險事故,則繼續持有。 |
| 保險期間 | Policy term | 保險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所投保的期間。 |
| 保險金額 | Sum insured |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亦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金額。 |
| 保險契約 | business | 完整的保險契約通常包括「保險單、要保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其他約定書」等書類,通常保險公司留存正本,要保人持有的保險契約則為副本。 |
| 保險費率 | Insurance rate | 保險費率是指每一單位的保險金額,於一定保險期間的保險費。如:每萬元保險金額,每年年繳保費為1000元。 |
| 既存狀況 | | 既存狀況是指被保險人所受的傷害、罹患的疾病或身體狀況,在保單生效日之前已經存在。 |
| 重要事實 | Material Fact | 指足以影響壽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之有關被保險人之資料。被保人過去存在狀況或目前存在的狀況資料極其重要,壽險公司得到這些資料才能做正確之危險評估。 |
| 個人保險 | | 要保人為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為個人保險。 |
| 弱體保險 | Substandard insurance | 弱體保險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符合標準體壽險的核保條件,保險人以高於標準體的保費費率簽發的保險。 |
| 效力終止 | Termination | 效力終止是指保單為無效狀態。保單效力終止後,要保人將不再有任何應付保費,保單不再具有現金價值。效力終止有許多方式,諸如未能繳付保費、保單解約以換取其現金價值等。 |
| 純粹危險 | | 純粹危險是指事件發生的結果只會產生損失,而不會有獲利的可能。例如:機車因碰撞而須修理,機車所有人就須擔負修理的財務損失,此為機車所有人的純粹危險。 |
| 除外責任 | imitation | 除外責任是保險保單的一項條款,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或指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障。 |
| 發單年齡 | Age at issue | 發單年齡是指保險保障開始生效時,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年齡。有些公司的發單年齡是指上次生日之年齡,有些公司則以最接近目前生日的年齡為準。 |
| 超額上限 | | 超額上限是指保險公司承保人所設的最高上限,顯示在一指定情況下所能提供的最高保險金額。 |
| 超額投保 | Overloading | 超額投保是指投保的保險金額超過被保險人的可保價值、或是超過要保人繳費能力的保額。 |
| 超額保險 | Excess insurance | 健康保險保障,針對超過某一指定金額的損失,或是損失超過其他保險契約所提供的保障。 |
| 意外保險 | Accident Insurance | 除人壽保險、火災保險及海上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括以財產、責任利益及人身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例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汽車保險、工程保險、各種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等,英國慣用。 |
| 禁止條款 | | 人壽保險棄約中針對特定事項規定不可執行的保單條款,例如排除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提出訴訟之權利。 |
| 補充契約 | Supplementary contract | 補充契約是指保險公司與受益人間的一份協議,由保險公司保留保單應給付保險金,根據協議內容訂明的指定付款的時間及金額、受款人,以及其他所有與清償有關的相關因素做給付行為,而非依照原先選定的給付方法給付。 |
| 預定利率 | Assumed interest rate | 保險費的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公司將此積存的保險費,做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以一定比率打折扣。使用這種打折的利率,稱為預定利率。 |
| 團體保險 | Group insurance | 要保人為企業或機關團體等,其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為團體保險。 |
| 整存整付 | | 一次存入一筆金額,到期一次提領本息的存款,中途不能提領利息,但利息較高,且存戶得約定以「固定利率」或「機動利率」計息。 |
| 實支實付 | Hospital & Surgical,簡稱HS | 即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通常保險公司都會有設限額的規定。 |
| 實質給付 | Economic benefit | 實質給付是指受益必須申報為當年所得的一項金額,就是在保險計劃下,給予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的保障之金錢價值,加上以紅利方式支付被保人保障的金錢價值,減去營業保費中被保人所負擔的部份。 |
| 滿期保險 | | 保險契約的保險年度和保險公司營業年度並不一致,故所繳的保費部份是屬於下一營業年度,稱為未滿期保費,而已過期的保費則稱為滿期保費。 |
| 戰爭條款 | War clause | 戰爭條款是保險契約的一項條款。它說明對於因戰爭所引發的特定損失和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免除或減輕損失補償責任的條款。 |
| 繳清保險 | Paid- Up Policy | 投保人已經完全繳清保費,但是保險期間尚未滿期終止之保險。這可能是(1)在不沒收價值條款下所提供之減額繳清保險;(2)一份限期繳費保單而其所有保費已經付清;或是(3)一份保單其累積紅利用以支付所需之淨躉繳保費,以彌補該保單面額與減額繳清保險之差額。 |
| 確定年金 | Annuity certain | 一種年金契約,約定在特殊一定期間內提供定額年金給付,倘若年金受益人死亡,則支付年金給予指定受益人。 |
| 終身年金 | Annuity, life | 一種年金契約,同意支付一保證所得終其一生,但是一但死亡,即未用盡之年金保費並不退還。 |
| 額外保費 | Extra premium | 在保險中,指正常費率以外多加收取之金額,以保障某一額外危險狀況,例如特殊或弱體風險。 |
| 即期年金 | Immediate annuity | 一種年金契約,它在購買後第一個付款期間終點,提供第一筆年金付款,這期間可能是每月、每季、半年或一年。 |
| 分立帳戶 | Separate account | 在保險中,由保險公司所設立或維持之帳戶,該特定帳戶或基金之所得、利得與損失,只計入或入帳該帳戶,而不需考慮保險公司其他資產之所得與投資結果。在變額萬能壽險產品中,現金價值之投資有子帳戶,如此稱呼是因為在每一帳戶內之基金乃是分別單獨管理與投資。 |
| 等待期間 | Waiting period | 一般上,指一段持續時間,在此之後一個人才符合資格參加或享有團體保險或退休計劃下之保障或給付,或是健康險保單與失能條款下之給付。例如,被保人失能開始與應支付給付期間開始之間的那段時間,在個人健康險保單中亦稱為除去期間。 |
| 失能保險 | DisabilityIncomeInsurance | 失能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受傷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無法工作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定期給付保險金。一般而言,當被保險人因為意外受傷或罹患疾病無法工作以致失去謀生能力,就是「失能」。 |
| 失蹤處理 | MissingOfTheInsured | 被 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金於契約規定時間內歸還保險公司。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予給付情事時,應仍按契約約定給付,唯有未繳保費應予扣除。 |
| 平均餘命 | LifeExpectancyATSomeAge | 平均餘命是餘命的平均值,又稱為生命期望值。所謂某年齡的餘命指從該年齡至死亡止之期間。平均餘命與可能餘命(ProbableLifetime)不同,可能餘命為某人的現在年齡與最可能發生死亡的年齡之間的餘數。 |
| 生死合險 | Endowmen | 保 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全殘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稱為生死合險,通常又稱為養老保險。換言之,除 非應繳保險費不繳,而使契約停效、失效或是保戶自己解除契約,否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保險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或保險期 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也應依契約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
| 生命末期 | TerminalIllness | 係指被保險人於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經保險公司指定醫師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認定為「生命末期」。 被保險人經診斷認定為「生命末期」者,保險公司按契約約定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
| 企業保險 | BusinessInsurance | 為 使企業永續經營或留住人才而設計之保險制度,其主要為壽險或健康險。企業保險對企業所提供的保障,主為避免對抗因企業所屬主要幹部或專門技術人員因身故或 離職無法執行任務以致造成的企業損失,並為穩固企業的財務基礎,以建立良好信譽關係。而且,當企業所有人(主要股東或合夥人)中有人死亡時,提供一具體可 行之財務計劃,藉以收回該股東或合夥人之權益。 其中例如「企業主管人員保險」(KeyManInsurance),就是一種針對企業體為對抗因所屬高級 主管的死亡或殘疾而無法處理公務所造成公司財務損失所投保一種保險。公司高級主管就其個人而言,通常具有特殊的管理專才、專門技術或經驗,由於他們的死亡 或殘疾致無法處理公務,將造成公司財務之損失。 |
| 安定基金 | SafetyFund | 為 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依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 撥,其提撥比例與安定基金總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並應專設委員會管理,其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提撥,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臺幣二十億元。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 各人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撥。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臺幣四十億元。 |
| 自然保費 | YearlyRenewableTermPremium | 每 次繳費僅剛好足繳付某一定額保險在某一段期間內所需要的保費而已。通常保單如依上述基礎發單則稱為一年更新定期保險,而淨自然保費率稱作一年更新費率;自 然保費依被保人年齡增加而每年增加,在實務上一年更新保險很少使用,因為很少有人願意或有能力在年老來負擔此種保費。 |
| 定期保險 | TermLife | 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自即日起無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給付保險金。 |
| 社會保險 | SocialInsurance | 將風險轉移由某個機構(通常為政府機構)分擔的一種保險制度稱之。經由立法對於加入保險制度的被保險人於發生某種事故的損失時,提供金錢的給付。公勞農保、健保、國民年金、失業津貼等皆屬社會保險範疇。 |
| 附加保費 | Loading | 附加保費係指附加於純保險費上,以支應保險人之各種業務費用、佣金支出、營業費用、利潤等項之部份總保險費者。 |
| 保單紅利 | Dividend | 長 期人壽保險單(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者),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若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 盈餘者,即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年初繳納的保費其中的一部分退還給保戶此稱之為「保單紅利」。以計算 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當時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定的公式計算保單紅利。 |
| 保單借貸 | PolicyLoan | 保 單借貸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於交付保險費(通常一年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九成、八成或解 約金之九成、八成)向保險公司申請借貸。要保人可以利用保險單借款,因應個人或家庭理財的一時之需。但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須經被 保險人書面同意。 |
| 保險年齡 | InsuranceAge | 投保人壽保險時的契約年齡即保險年齡,是計算保費的要素之一,目前人壽保險公司多採最近生日法來計算保險年齡,這是為了要盡量接近實際年齡來計算保費。算法是:足歲年齡中未滿一歲的零數,如果超過六個月,就多加一歲;如果未滿六個月或剛好滿六個月,就不加計一歲。 |
| 保險密度 | InsuranceDensity | 為每個國人每年之平均人身保險費支出,是由每年壽險業人身保險全年保費收入除以每年年底之全國人口數而得每年之保險密度。 |
| 契約終止 | PolicyTermination | 終止係指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人或要保人依據保單條款之約定主張保險契約不再有效之行為,如壽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已發生或要保人提出解約之申請後契約終止。 |
| 射倖契約 | leatoryContract | 要保人依約須按期支付保險費,但保險人是否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任,是繫於偶然事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於契約訂定的當時並不能確定。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是否發生?在何時發生?及其發生的結果、範圍?在要保人簽訂保險時並不能確定,故稱為「射倖契約」。 |
| 道德危險 | MoralHazard | 即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保險金而故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擴大的危險。目前最常見的為金手指、金手腕等事件,都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一連串密集同時向好幾家保險公司投保,以詐領高額保險金。 |
| 被保險人 | TheInsured | 人 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要保人不僅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而訂 立保險契約,也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保險契約。如夫為妻、父母為孩子、債權人為債務人購買人壽保險單。不過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對該人有保險利 益;且訂立保險契約時,還必須經該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
| 健康保險 | HealthInsurance | 所謂「健康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後,所造成的醫療費用損失或暫時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內容給付保險金的保障。大抵可區分為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與定額給付型健康保險。 |
| 終身保險 | WholeLife | 終 身保險顧名思義,也就是保障一輩子的險種,為純保障險的一種,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的終身為保險期間,當死亡或全殘發生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金額給付 保險金。依繳費的方式來分,一次繳清全部應繳的保險費者叫「躉繳型終身壽險」;保險費隨著保險期間的經過,只要被保險人在世就依照約定繼續繳納保險費者, 稱為「終身繳費終身壽險」;另外保險費只限於一定年限,如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繳費到六十歲為止者,以後不必再繳保費,稱為「限期繳費終身壽險」。隨著 社會的需要,終身壽險商品在設計上也有許多變化,例如保額遞增型終身壽險,保險金分期給付的終身壽險等。 |
| 傷害保險 | AccidentalInsurance | 傷害保險即意外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 萬能保險 | UniversalLife | 萬 能保險就是保戶在保險公司有一個「個別基金帳戶」,保戶可不定期並隨個人意願繳付不固定的保險費,也可不定期隨個人意願增加保額或減少保額,保險公司會將 所繳保險費扣掉營業管理費或附加費用,全部放入保戶的個別基金帳戶中累積。萬能保險是組合保險與投資的保險,因其對利率的變動反應相當敏感,又有人稱為利 率敏感性或金融性保險商品。 |
| 資產額份 | AssetShare | 是 保險公司針對一組特定保單以預期營運經驗所能累積下來之資產中,屬於其中某一保單可比例分配到的資產。此資產額份之計算是以保險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末在給 付死亡、殘廢理賠金、費用、紅利、解約金及加上實際利息所得後之金額除以生存且持續有效之保單所有人而得出每一保單之資產額份,最主要之計算目的在於決定 是否保險公司針對此一組保單所產生之利潤、責任準備金及其他目的是否能符合保險公司之需求。 |
| 認許資產 | AdmittedAssets | 是指可以被包括在決定保險公司法定清償能力的資產,以國內而言不包括傢俱裝潢、特定設備(如電腦設備)、預付款(如預付辦公室租金)等(在美國則包括電腦但不包括保險公司預借給業務員之佣金提前給付)。也只有認許認許資產方得以擺入法定資產負債表中。 |
| 遞延年金 | DeferredAnnuity | 所 謂遞延年金,是一種「零存整付」的觀念,而且區分為兩各階段:一為累積期,另一為清償期;也就是保戶先繳費一定的期間(累積期),再由保險公司在一定期間 或保戶退休後開始給付年金(清償期)。該年金可以躉繳保費或分期繳保費方式購買。如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即身故的話,保險公司有時亦得分期或一次退 年金帳戶餘額給予受益人。 |
| 增加保額 | IncreaseOfSumAssured | 要 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除應經保險公司同意,並應補繳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差額,而增加後總保險金額的保險費是按被保險人原來投保的年齡計算。通常, 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或保戶於健康情況不佳時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要求,因此對申請增加的保險金額有所限制,並要求保戶於申請時須檢具健康聲明 書,以決定是否同意保戶增加保險金額。 |
| 職業危險 | OccupationalHazard | 工作職業環境上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雖然由於工程安全及醫療技術的改善,意外死亡及罹患職業病已大為減少,但仍然有職業本質上而存在的危險。 |
| 寬限期間 | GracePeriod | 第 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 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若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 續期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
| 豁免保費 | WaiverOfPremium | 豁免保費指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而契約繼續有效。例如被保險人發生失能、全殘期間,或經醫生判定「生命末期」期間即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
| 雙務契約 | BilateralContract | 雙務契約乃當事人雙方因契約關係之發生而互負給付義務,因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保險人有給付保險金之義務,故保險契約為一雙務契約。 |
| 繳費期間 | PremiumPaymentPeriod | 繳費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期間。一般而言,「繳費期間」短於「保險期間」或相同。繳費期間比保險期間短的保險契約,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契約持續有效至保險期間終了。 |
| 變額年金 | VariableAnnuity | 與 傳統的固定年金相似,於員工退休,定期給付年金給付,期間通常從退休開始以至結束生命,但其年金給付額是變額的,此點與固定年金不同。按固定年金,每一次 給付均受到公司的保證,又加上分紅,年金受領人所領取的金額,均較保證給付額為大,而從不會少於保證給付金額。但在變額年金裏,情形相反,並無保證給付之 金額,其給付額隨著年金基金所投資的普通股票及其他標的的價值而上昇或下降。 |
| 變額保險 | VariableLife | 變 額保險是保險業為因應通貨膨脹及市場利率波動,在有最低保額保證下投資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的一種保險商品,最大的特點是保險契約內規定保險公司應將保單的 責任準備金另外設立「帳戶」,會計獨立並投資於指定項目,保險公司應就該基金投資運用的結果來增減死亡或全殘保險金額,因此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時,保險金 額的給付隨著保險期間不同而變化,故稱為變額保險。變額保險因為保額隨時變動,因此對於保單現金價值、解約金或保單貸款等有關保戶權益的規定相當複雜,因 此保險公司在販賣此種保險時,必須檢附特別說明書。 |
| 中央銀行 | | 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領導全國金融機構、控制貨幣及調節資金的最高機構,其往來對象限於政府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因此又被稱為「銀行中的銀行」。 |
| 支票存款 | | 開立帳戶後,銀行發給存戶一定張數的支票本,但不另給予存摺;存戶依約定在存入時填「送金簿」,支取時簽發「支票」,是可以隨時提取但不計算利息的存款。 |
| 外匯市場 | | 提供外國貨幣買賣的場所。由外匯供給者、外匯需求者和進行買賣的中介機構(外匯銀行)等組成的交易場所。 |
| 外匯存底 | | 又稱「外匯準備」,是一國中央銀行持有的黃金、強勢貨幣以及特別提款權的數額。如我央行的外匯存底包括:美元、馬克、日圓、美國公債、德國公債、日本公債等。 |
| 外匯存款 | | 將本國的貨幣存款轉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存款。 |
| 外匯銀行 | | 以經營外匯業務為主的本國銀行,有辦理「買賣外匯」、「承辦外匯存款」、「匯兌」、「貼現」等業務。 |
| 平行貸款 | ParallelLoan | 指 分隔兩地的兩家跨國公司,分別在對方國家有子公司,由於子公司互相有當地貨幣的需求,但受限於外匯、法令等管制,難於取得當地貨幣,於是透過對方的母公司 彼此貸款,各取所需,可迴避取得當地資金的障礙。兩筆貸款的到期日相同,且得按期支付利息,當到期時各自償還原借的金額,但企業必須小心避免外匯部位呈現 的風險。 |
| 交叉匯率 | | 就是指非美元的匯率;如:馬克兌日圓、英鎊兌馬克等。 |
| 光票託收 | CleanCollection | 託收銀行受顧客委託,將匯票、支票、本票或付款收據等財務單證,寄往國外付款地代收銀行,委其代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因不附隨任何商業單證,(如貨運相關單據),故稱為「光票託收」。 |
| 同業存款 | | 銀行同業為了彼此往來方便,相互在對方銀行開立的不計息活期存款。 |
| 存本取息 | | 一次存入,每月只領取利息,到期領回本金和最後一個月的利息。 |
| 收單銀行 | Acquirer | 用卡持卡人憑發卡機構所給予的信用,在同一信用卡組織收單銀行的特約商店消費,商店在接受此筆消費後,依本身現金週轉狀況,在數天至一個月之間,向收單銀行請款。收單銀行墊付款項後,再透過國際組織、或聯合信用卡中心向發卡銀行收款、並進行清算作業。 |
| 費差異 | | 費差益是指實際所用的營業費用比依預定營業費用率所計算之營業費用少時所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費差損。 |
| 準保戶 | Prospect | 即將準備要投保但尚未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者,或已簽訂契約但保險公司尚未通過核保程序者,統稱準保戶。 |
| 暫保單 | Binder,bindingslip | 保險契約定立時,保險人對要保人所為之臨時收據。 |
| 標準體 | Standardrisk | 標準體是指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依保險人的審查標準,不用額外提高費率或特殊限制。 |
| 總帳戶 | General account | 傳統上在人壽保險公司中,本名詞用以描述公司之整體投資組合。近日以來,指一單獨之投資基金,而萬能壽險保單所宣告之投資報酬率是以其為基礎。此外,指在變額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保單中,投資帳戶之一種選擇,它可賺取一宣告之投資報酬率。 |
| 複保險 | Overlapping insurance |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利益,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立多張保險契約,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 |
| 繼續率 | Persistency | 壽險保單持續的性質。高繼續率意指所有保單中有較高比例維持有效契約直到特定保障期間終了。低繼續率則表示有較高比例因未支付保費而失效的保險契約。 |
| 代理人 | Agent | 代 理人係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保險業務之人(參閱現行保險法第八條)。依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 則』(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財政部修正施行)規定,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人: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 格者二.前曾應財政部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代理人可代理保險業者經營各項業務,例如招攬、核保、收費、理賠或 提供服務等,其代理範圍依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之規定而異。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 (CaptiveAgent,ExclusiveAgent)與普通代理人,前者以代理特定一家保險業為限,後者則得代理二家以上之保險業。 |
| 生命表 | MortalityTable | 死 亡率是測定人類面臨死亡的機率,作為描述一國家、地區或特定人群死亡情況的指標。生命表又稱死亡表,係依年齡、性別分類所觀察的死亡率為基礎,將人因死亡 而減少的情形歸納成一簡單的統計表,顯示一假想人群受死亡因素影響逐漸遞減的生命史。保費即是以生命表為基礎來計算。 歷年來我國壽險業奉財政部採用的生 命表有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1TSO表)台灣壽險業第二回經驗生命表(1TSO表),及目前壽險業所使用之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1TSO表) 等。 |
| 再保險 | Reinsurance | 即 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之一部或全部,轉向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之契約行為,俗稱轉保或分保,傳統再保險計畫,可大分類為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計畫,非比 例再保險通常有三種形態:停止損失再保險,巨災再保險或分散損失再保險以健康險為例,常見的二款再保安排為比例再保即超額損失再保。 |
| 死亡率 | DeathRate | 在某年齡層中,一年內之死亡情形。通常以每千人中有多少人死亡來表示。 |
| 免責期 | EliminationPeriod | 多用於失能險,自被保險人失能之日起,持續失能不斷達約定期間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失能保險金,此約定期間為稱為「免責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選擇免責期間,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便宜。 |
| 投保率 | RatioOfHavingInsuranceCoverage | 為平均每個國人擁有之壽險業人身保險保單數,是由每年年底之有效壽險業人身保險保單件數除以每年年底之全國人口數而得每年之投保率(以1年為%左右)。 |
| 更約權 | RightOfPolicyChang | 要保人得在任一契約週年日,符合更約權條款相關規定下,免附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申請變更為保險公司仍銷售之個人人壽保險。保費仍依原投保年齡計算,另計算更約前後解約金差額,多退少補;若同時增加保額,則增額部份應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
| 事故率 | AccidentRat | 指以某一基礎評估某一意外事故於特定期間之發生率,或稱意外事故率。例如,以每一萬名勞動人口為基礎計算某一特定期間之職業傷害情況所得之職業傷害平均為事故率之一種。 |
| 保證金 | GuaranteedDepositFund | 保險公司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營業登記,及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才能開始營業。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
| 既往症 | Pre-ExistingConditionOrAbnormality | 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即所謂的「既往症」。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也是一樣。 |
| 穿透率 | RatioOfInsurancePenetration | 又稱保險穿透度或保險深度,用以衡量壽險活動本身在經濟體系中所佔的比重,是由每年壽險業人身保險年金保費收入除以每年國內生產毛額(GDP)而得每年之穿透率。 |
| 要保人 | Policyholder | 要 保人也叫投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如果 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 要保書 | ApplicationForm |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
| 逆選擇 | Anti-Selection | 逆 選擇係指要保人所為與保險人相反之選擇,亦即身體情況較差者選擇購買保險或申請續保,而情況良好者則不欲購買保險或續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選擇 觀點不同,保險人恆選質良量多,或無顯著不良危險之被保險人予以承保,而被保險人則每每選擇對本身有利之情況,例如可得之保險利益優於大數法則下肢保險利 益。 |
| 普及率 | RatioOfPrevalence | 為衡量保障消費大眾家庭生計之有效指標,是由每年年底之壽險業人身保險有效保額數除以每年全年國民所得而得每年之普及率。 |
| 發單日 | DateOfIssue | 發單日即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之日期,通常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之下端。發單日與保險單生效日不同,發單日在生效日之後,但保險人之責任係開始於保險單生效日。 |
| 等待期 | WaitingPeriod | 多用於醫療險,指被保險人自申請投保後,保單持續有效達約定一段期間以後才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始理賠,此約定期間為稱為「等待期」,通常為三十天。 |
| 滿期值 | MaturityValue | 養 老保險契約在特定期間到了時或終身保險契約在死亡表上最終年齡時(目前法定為10歲),若被保人仍然生存者所給付的滿期金。保險契約之滿期值通常等於保單 面額或等於滿期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公司實際上所支付的金額,可能還加上保單特別分紅、累積分紅、或扣除未償還保單貸款。 |
| 精算師 | Actuary | 精 算師係指利用或然率與統計方法處理保險業務之經營及其相關問題之專家。精算師之主要工作包括保費之計算、各種準備金之提存評估、長短期資金運用績效預測及 股利分配等。精算師資格之取得多由通過各國精算師考試而來。精算師可專精於人壽保險、財產保險、意外險或退休金制度。 |
| 解約金 | CashSurrenderValue | 解 約金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 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壽險通常為履行契約責任而提存責任 準備金,另一方面保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時,保險公司即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部份或全部給付解約金。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還 解約金,其金額不能低於保險法規定,即保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保險法第11條)。 |
| 定存單 | CertificateofDeposit | 銀行對存款人將資金存放於銀行一定期間所發給的證明文件,可分為「可轉讓定存單(NegotiableC/D)」與「不可轉讓定存單(Non-negotiableC/D)」兩種。 |
| 重貼現 | Rediscount | 銀行將客戶貼現所得的票據,再要求中央銀行或其他銀行貼現,以獲得資金。 |
| 轉帳卡 | DebitCard | 將金融卡的功能由自動櫃員機延伸到商店的銷售點轉帳服務上,兼具提款及轉帳消費功能,不必攜帶大量現金,就可到商店刷卡消費。 |
| 人身保險 | | 人身保險是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如發生危險引起損失,則給予一定金額為補償,亦即以「人」為保障,保險內容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
| 專業業務員 | CareerAgent | 在壽險業中,指與某一公司訂約代表該公司的業務員,業務員須通過公會所舉辦的資格測驗,並登錄於某特定一家保險公司。專業業務員須全天候進行推銷工作,同時須接受推銷的各種教育訓練課程。 |
| 契約撤銷權 | PolicyCancellationRight | 要 保人於保單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如不滿意投保選擇,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所有投保的保險契約。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之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
| 責任準備金 | Reserve | 責任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了保險費後,為了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之金額,就稱為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由財政部訂定之。 |
| 賠款準備金 | ClaimReserve | 指 針對已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理賠者,保險公司在會計上須提列準備金,以作為未來賠償給付之用,目前法定包括已報未決保險賠款 (ClaimsInTheCourseOfSettlement)及未報未決保險賠款(ClaimsIncurredButNotReported)兩 種。依目前法令規定,人身保險業自留業務,已報未決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按險別分別提列,而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及一年定期壽險自留業務, 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應按險別,以滿期保費(EarnedPremium)之百分之一提列。 |
| 外匯選擇權 | CurrencyOption | 外匯選擇權,就是以「外匯」為標的物的選擇權,為買賣外匯權利的買賣合約,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賣方則需負起買方欲履約時的交易義務。 |
| 定期性存款 | | 在約定期限內不得提領存款,分為「定期存款」和「定期儲蓄存款」。一般商業銀行所收取的存款期限可分為一個月到36個月。 |
| 活期性存款 | | 可隨時存入或提取存款,存款人只要憑支票、存摺或其他約定方式即可隨時提存的存款、又稱為「流動性存款」,分為「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和「活期儲蓄存款」。 |
| 重貼現利率 | Rediscountrate | 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由實質交易所取得的可轉讓信用工具如:商業本票等,予以貼現後,再以其作為擔保品,向中央銀行重貼現以取得短期資金融通的利率。 |
| 現金儲值卡 | CashLoadableCard | 是 「塑膠貨幣」的一種,也是「晶片卡」的一種,指具有給付現金功能的卡片,消費者先向金融機構買進現金卡後消費(paybefore)扣款,依照其是否可重 複使用可分為「拋棄式(disposable)」及「可重複儲值式(reloadable)」兩種,拋棄式是在卡片上儲存固定面額,用完即丟;重複儲值式 只要存款帳戶仍有餘額則依消費者需要重複載入不同金額,可循環使用。 |
| 組合式存款 | | 就是銀行所推出的特別套餐,是包括「存款」、「基金」、「貸款」、「保險」等金融商品組合的商品。 |
| 組合式存款 | StructuredDeposit | 為 一種結合衍生性金融商品與存款的金融產品,目前央行所核准之組合式存款為「外幣存款」,新臺幣不在核准範圍內。衍生性商品的定義包括「遠匯」、「選擇 權」、「換匯」等;衍生性商品的投資標的則包括股票、利率、商品與外匯,但臺灣股票、新臺幣利率、新臺幣匯率現在均不在開放範圍內。 |
| 生存年金金額 | | 「生存年金金額」是指被保險人於契約約定的期間內仍生存時,保險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
| 年金保險契約 | | 年金保險契約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依約定的條件及期間(被保險人生存或特定期間)一次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保險契約。 |
| 收支相等原則 | | 收支相等原則是指壽險公司對保險費的定訂,是以全體保戶繳入的保險費總額,及公司支付給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收支相等計算的原則來計算。 |
| 次順位受益人 | Beneficiary, contingent | 次順位受益人是指,在原始受益人較被保險人先死的情況下,被指定接受給付的替代受益人。 |
| 即期年金保險 | | 「即期年金保險」為保險費躉繳(一次繳清),於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 |
| 保單基本條款 | | 指保險契約中依法令規定的記載事項;通常基本條款的內容以財政部頒佈的示範條款為準則。 |
| 財產上的危險 | | 財產上的危險是指個人財產發生各種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危險。 |
| 最大誠信契約 | | 任何契約的約定都必須遵循誠信原則,而人身保險契約所需的誠信程度更甚於其他契約,因此,人身保險契約有「最大誠信契約」之稱。 |
| 純保費淨保費 | Net premium | 在保險中有數種不同定義:所收取之保費,減去業務員佣金;1.保費減去任何退還保費;2.收保險成本,即所收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與安全準備;3.保單的保費減去已付或預期紅利。 |
| 實支實付保險 | Reimbursement benefits | 健康保險之保單條款,被保人實際所發生之費用(通常包括醫療、護理與住院治療費),保險人均給予給付的保險。 |
| 主契約與附約 | BasePlanAndRider |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出單的保險商品稱為主契約,不可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稱為附約。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
| 自負額扣除額 | Deductible | 許多健康險及傷害險保單中,被保險人在保險人開始給付前所自行支付的費用或自行承擔的損失。 |
| 重大疾病保險 | DreadDiseaseInsurance | 所 謂重大疾病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契約所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年在南非首先推出,台灣是在年引進,推出 後相當受保戶歡迎,目前各家壽險公司皆此類產品的設計。目前市場上所販賣的重大疾病保險,主要針對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 竭、重大器官移植、癱瘓七項重大疾病提供保障。 |
| 旅行平安保險 | TravelInsurance | 旅行平安保險是一種短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要保障人們在旅遊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到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 展期定期保險 | ExtendedTermInsurance | 保 戶在繳足保險費達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因經濟上的緣故,無法繼續繳納保險費時,除可將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外,還可將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是在不變更辦理展期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原則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以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 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來計算,以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準,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保戶就不必再繳 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在該特定時日前死亡或全殘時,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若到該特定時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有繳清生存保險 金,則本公司一次給付全部之生存保險金。 |
| 減額繳清保險 | ReducedPaid-UpInsurance | 為 使保戶在繳足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不會因經濟上的困難,無法繼續繳納保險費而失去保障,保險契約通常訂有契約內容變更的規定,而變更為繳清保險, 即是其一。繳清保險是在不變更原來保險期間與條件但降低保險金額的原則下,就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 保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計算,以躉繳的方式,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從此保戶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變更為繳清保險後,被保險人若在保 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時,按繳清後的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
| 意外傷害事故 | Accident | 意外事故係因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引起的事故且使被保險人蒙受身體傷害之事故而言。 |
| 業務員登錄證 | AgentRegistrationCertificate | 業務員登錄證係由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
| 遞延報酬計劃 | DeferredCompensationPlan | 指 在未來某一年齡或日期支付給員工的報酬。員工在未來某一日期之前的工作酬勞,公司答應在該日期之後支付,目的是員工退休時有退休金可領或死亡時受益人可領 取死亡保險金。遞延給付常常是公司攏絡專業或高階經理特定人員的福利手段。對幹部十分有利。在美國按美國國稅局的規定,遞延報酬在未來時日到來(通常是退 休日)之前是不課稅的,退休後由於所得相對減低,所以遞延報酬所課之稅也就適用較低稅率。 |
| 躉繳即期年金 | SinglepremiumImmediateAnnuity | 所 謂躉繳即期年金,是一種「整存零付」的觀念,也就是保戶躉繳了一筆保費以後,保險公司在約定期間便開始給付保險金,直到特定期間終了或被保險人死亡為止。 此類型年金的優點在於高齡者仍可投保,但相對的,因為其保費未經過累積期間,被保險人即開始領取保險金,保費比較昂貴。 |
| 變額萬能保險 | VariableUniversalLife | 顧 名思義,該險種混合了萬能保險的某些彈性特點與變額保險的投資彈性,其特點包括(1)在某限度內可自行決定每期之保費支付金額。(2)任意選擇調高或降低 保額,但仍受最低保額之限制。(3)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4)其現金價值就像變額保險一樣會高低起伏,也可能會降低至零(如分帳帳戶投資結果不 良者),此時若未再繳付保費該保單會因而失效。(5)放在分離帳戶(SeparateAccount)中的基金被規定用以支援該基金來源的保單,與保險公 司一般帳戶(GeneralAccount)的資產是分開的,故當保險公司遇到財務困難時,帳戶的分開可以對變額萬能保險之保單持有人提供另外的安全邊 際。 |
| 外匯期貨交易 | | 指買賣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交割的外匯,有固定的交易場所,標準化的契約規格與交割時間,並由結算單位保證交易的履行。 |
| 存款回轉次數 | DepositReversibilityCounts | 指每一塊錢存款,在一定期間內存入銀行,及自銀行帳戶中提領出來的次數,代表貨幣流通速度的快慢,所以存款回轉次數的高低,可反映經濟景氣、商業活動及股市、債市等金融交易的熱絡程度。 |
| 定期浮動存款 | | 在定期存款中存滿一期後再續存,中途解約不會對利息打折扣,這是兼顧定期存款的高利率和活期存款的靈活新興存款方式。 |
| 活期儲蓄存款 | | 一般自然人所開立的帳戶,公司法人不可以開立此種存款,此存款利率較高。 |
| 基本放款利率 | PrimeRate | 商業銀行用來作為決定放款利率的計算標準。一般銀行根據貸款客戶的信用情形、存款實績、外匯實績、貸款期限、及金額等因素來決定其所適用之放款利率,當客戶信用情形極佳時,銀行則可能給予優惠,以基本放款利率作為貸款利率。 |
| 遠期外匯契約 | Forward | 指交割日期在兩個營業日以上的外幣買賣合約。依交割形態分為「實質交割」和「無本金交割」。 |
| 證券擔保貸款 | SecuritiesRelatedLoan | 銀行對證券買受人直接貸款,提供其購買證券所需的融資;或對證券經紀商提供貸款,由經紀商間接貸予客戶,但此類貸款須以所購得的證券作為擔保品。 |
| 預定營業費用率 | | 推銷新契約、收取保險費、維護契約等,都需要各種的薪資或物品費用。保險公司為營運保險事業所需的經費,都預先編入於保險費內,這些營運費用占保費的比率就是預定營業費用率。 |
| 保險費自動墊繳 | AutomaticPremiumLoan | 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使契約繼續有效此稱為「保險費自動墊繳」。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則契約效力停止。 |
| 資產評價準備金 | AssetValuationReserve | 為 美國法定會計功能中設計用以避免市場價值的浮動而造成的影響。AVR取代了MSVR並增列房地產、抵押貸款、短期投資、債券及公司股票,因為AVR並不反 應利率變更,故其重要性止於投資資產的品質,也因此AVR被當做發展風險性資產(RiskBasedCapital)要求的主要規範。 |
| 利息維護準備金 | (InternetMaintenanceReserve | 為美國法定會計功能中設計用以避免市場價值的浮動而造成的影響。IMR應用在所有固定收入的投資並用來分析因市場利率變更所造成之已實現資本損益的問題,IMR將此類資本損益分攤到所有的投資期間內,因此其結果影響公司的營運淨利而非營運收入的科目。 |
| 利率變動型年金 | InterestSensitiveAnnuity | 與 傳統型年金(DA,SPIA)最大差異包括:()透明化的年金帳戶餘額計算方式,每個扣除項目與累加項目均有明確的交代。()定期、不定期、主動或被動提 供客戶對帳單。()可不定期不定額繳付保費。()充分反應市場基本報酬率之波動(採宣告利率制)。在年金開始給付前,年金帳戶餘額受繳費頻率,每次繳費金 額及每次宣告利率的高低而影響餘額之大小,換言之是非保證之金額,至於年金開始給付後所換算成之每次可領取年金金額是固定或變動的則視保戶所選擇的給付方 式而定,可選擇每年領取固定年金金額或選擇領取同樣受每次宣告利率高低而影響其金額之變動年金金額。 |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PolicyValueReserve | 保 單價值準備金事實上與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計算用之假設值,譬如責任準備金是依較保守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 百分之百),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目前法定為6%,若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低於6%,則採用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計算責任準備金)來計算;保單價值準 備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與預定利率(依各家保險公司之投資報酬率而定)來計算,責任 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 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此兩種準備金的說法用字不同,其實代表意義是差不多的,唯一最大差別就是金額大小。也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算保費用 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 算基礎。 |
| 可轉讓定期存單 | NegotiableC/D | 由銀行發行,特色為到期前可自由轉讓,另一特色為「利息分離課稅」,具有節稅的效果。 |
| 外匯保證金交易 | ForeignCurrencyMarginTrading | 是以小搏大的外匯商品,投資人只要在提供此項業務的銀行開設帳戶,簽約並繳付一定數額的外幣保證金,就可以在保證金的倍數範圍內,透過銀行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的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 |
| 定期儲蓄性存款 | | 以積蓄資金為目的所開立的活期或定期帳戶。只限「個人」或「非營利法人」才能開戶。其中包括「零存整付」、「存本取息」、「整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其他特種儲蓄存款。 |
| 匯入匯款I/R | InwardRemittance | 國外的買方(或債務人)將款項繳交當地銀行,並委託該行在賣方(或債權人)所在地的總分支行或代理行,將該款項付給賣方;就賣方所在地的銀行而言,即稱「匯入匯款」。 |
| 匯出匯款O/R | OutwardRemittance | 指本國銀行依顧客的要求,以函電委託國外通匯銀行,將一定的金額支付給指定人的匯款,按其委託付款方式之不同,可分為:(1)電匯(T/T)、(2)信匯(M/T)、(3)票匯(D/D)等數種。 |
|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 係險人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殘廢、薪資收入損失、醫療費用支出以及被保險人之死亡等之保險,美國慣用。 |
|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 | 分期繳納保險費的契約,要保人於各期保險費交付後,保險公司就該期間負保險責任,此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但一次繳清保險費者,在契約訂定後,其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和保險期間(policy period)相同。 |
| 展期定期險選擇權 | Extended term option | 在人壽保險中,解約但不喪失權利中的一種選擇,規定保單之淨現金解約價值,可用來做為被保人到達年齡之淨躉繳保費,已購買定期保險,面額如同原先之保單,以盡可能之長度為保險期間。 |
| 美國百萬圓桌協會 | Million Dollar Round Table( MDRT) | 人壽保險代理人所組成協會,專司訓練壽險行銷及服務等專業技術之組織。會員資格審查甚嚴,必須在年度中至少銷售某一指定最低額度之壽險保單。這項審查標準每年調整,根據生活成本指數為基礎。會員資格包括準會員、正會員、終身會員及成績資格終身會員四種。 |
| 不足額責任準備金 | DeficiencyReserve | 在美國,當某一類保單所收取的總保費低於計算責任準備金用之純保費時,就差額的部分補提責任準備金,稱為不足額責任準備金。未來若費率自由化下當價格競爭過度白熱化、或死亡率的持續改進,都有可能造成總保費的水準下降到甚至低於計算責任準備金用之純保費。 |
|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UnearnedPremiumReserve | 針對已繳保費落於財務報表確定日至該期保費有效保障終止日之間的已收取而保障尚未過期之部份,比例提撥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目前傷害保險及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健康保險,一年定期壽險,法定應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總保險費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
| 傷害保險職業類別變更 | | 現行的傷害保險保險費率是依被保險人所從事的職業或職務分類計算,被保險人的職業有變動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
| 法定有價證券評價準備金 | MandatorySecuritiesValuationReserve | 為 美國法定會計功能中設計用以避免市場價值的浮動而造成的影響。MSVR自1951年開始使用,但在90年代已慢慢為AVR及IMR所取代,對於績優的優先 股(PreferredStock)與分期償還債券(bond),MSVR應用於可確認的資本損益,而對於普通股,MSVR則應用於包括已實現和未實現的 資本損益。 |
|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 是一種以「遠期契約」為買賣標的物的保證金交易,類似「期貨外匯」或「現貨外匯保證金」的交易,投資人可以在外匯市場上以「預售」或「預購」遠期外匯的方式進行投機或避險。 |
| 提前滿期選擇權 | accelerated option | 當一張保單的現金價值與累積紅利的總值,足以使保單提早滿期時,保單持有人可運用累積保單紅利,促使保單提前滿期。 |
| 縮短繳費或提前滿期 | accelerated paid-up or endowment | 保費必須按期全數繳清的保單,或是繳費期間短於保障期間的保單,或有滿期日的保單,在某些情況下可藉由累積保單紅利中,提撥適當金額,而使的保單得以縮短繳費或提前滿期。 |
| 提前滿期 | accelerative endowment | 保單之選擇權利,在此選擇下,運用壽險保單的紅利,使保單比規定滿期日提前到期。 |
| 累積期間 | accumulation period | 在退休金或年金制度中,當基金仍在累積以預備未來支出之一段期間。此恰與年金所得期間相反,年金所得期間乃是將已累積之基金,以年金或退休金方式支付。 |
| 保單之累積增額給付 | accumulation, policy | 為獎勵被保人之持續續保,所額外增加其保單給付之百分比。 |
| 精算假設 | actuarial assumptions | 在保險精算中,對於未來不確定之事件或經驗所使用之假設,例如未來理賠率、費用率、收益率等。 |
| 精算成本 | actuarial cost | 於精算現值而推算出之成本。 |
| 附加保險 | additional insurance | 目前現有保單上所附加之保險。除非是經過保險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同意,否則此附加保險無效。 |
| 附加被保險人 | additional insured | 保單上指定被保險人以外之人,其亦受到本保險契約之保障,例如被保險人之配偶。 |
| 附帶條款 | additional provisions | 為界定或限制保障內容,而附帶於給付條款或統一條款上的一種條款。又稱為一般條款(general provision)。 |
| 年繳保費 | annual premium | 為符合保單契約要求與維持效力,以年度為基礎計算出來之應繳保費。 |
| 要保書、申請書 | application | 人 壽保險公司所供應之一種表格,通常由仲介人或健康檢查者填寫,內容乃是根據由要保人處所獲得有關被保人之生命或健康方面之資訊。這表格由要保人簽名之後, 若是保單有簽發出去,則它成為保險契約之一部分。這份表格將提供總公司核保部門參考資訊,核保人員可以考慮這份保險申請是否將簽發,若可以,則將如何歸類 以及如何訂定費率。 |
| 有效匯率 | EffectiveRate | 是由「國際貨幣金融組織」和「國家政府機構」發佈的主要貨幣的對外平均匯率數。一國的貨幣常需與多國貨幣進行交換,如果不是單純地考慮兩國間的匯率,而是與其他所有國家貨幣之間的兌換關係時,就會用到「有效匯率」的觀念。 |
| 定期存款 | | 具有固定到期日的存款,存款到期前,存戶如急需用錢,可採中途解約或存單質借方式取得。 |
| 直接報價 | DirectQuotation | 以「本國貨幣」為計價單位所表示的每一單位的外國貨幣價值。如:美元?台幣=27.5。 |
| 限額支票 | LimitedCheck | 為支票之一種,目的在替代現鈔之流通,通常在支票上印有簽發金額不得超過限定金額(例如:台銀為五萬元),以防止支票持有人塗改金額。 |
| 旅行支票 | Traveler'sCheck | 指一種由著名銀行或旅行社發行,專供持有者於旅途中簽發使用的支票,持有人不受時間上的限制,永久保存有效,在購買及使用時均須當面簽名或蓋章。 |
| 浮動匯率 | FlotingRate | 匯率自由波動,完全任由外匯市場的供需決定,而非政府的政策操縱。 |
| 釘住匯率 | PeggedExchange | 將該國的貨幣與某一主要國家貨幣之間的匯率保持一定,一旦匯率失衡便由央行進場干預,使匯率維持在原來的水準,免除對外貿易的風險。 |
| 換匯交易 | SWAPS | 簡單的說就是,銀行借客戶新台幣,客戶提供銀行美元,並在約定到期日時,客戶歸還新台幣予銀行,並拿回當初交付的美元。 |
| 間接報價 | IndirectQuotation | 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所表示的每一單位的本國貨幣價值。如:台幣?美元=0.375。 |
| 跟單匯票 | DocumentaryBill | 賣方為收取貨款,簽發以買方或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然後以貨運單證(例如提單、保險單)做為擔保,以貼現或質押的方式讓予銀行,而銀行再將匯票及單證交付買方,因附有單證,故稱為「跟單匯票」,因讓出的匯票有單證作為擔保,也稱為「押匯匯票」。 |
| 電子銀行 | | 主 要是和銀行主機連線,只要啟動系統,即可享受銀行各種服務的作業功能,這些運作完全不需要經過銀行櫃員。現階段國內的電子銀行所服務的項目包括有:(1) 自動存提款機ATM。(2)銷售點轉帳服務:客戶可以運用電子錢包、轉帳卡、預付卡等在連線的網路商店消費,自動扣帳。(3)通匯系統。(4)企業銀行系 統。(5)電話銀行系統。 |
| 零存整付 | | 按月在約定的日期存入一定金額,到期領取本息。 |
| 綜合存款 | | 銀行為方便客戶,另外開辦的存款方式,特色是將活存、活儲、定儲、擔保放款等帳戶納入同一帳戶。 |
| 網路銀行 | NetworkBanking | 又稱為「虛擬銀行(virtualbank)」,銀行透過國際網際網路提供客戶各項金融服務,不需要實際的營業場所,只需一部連上internet的電腦,顧客可隨時隨地進入銀行交易。 |
| 整存零付 | | 一次存入一筆金額,存滿一個月後,按月支取本息的存款,很適合退休人士使用。 |
| 聯合貸款 | SyndicatedLoan | 借款人所擬借的資金過於龐大,銀行受可貸資金、風險分散與法定授信額度的限制,由數家金融機構聯合籌措資金,而以相同條件貸款給借款人。 |
| 雙向報價 | | 在外匯市場中,詢問價格時,交易員通常會通報兩種價格:「買價」和「賣價」。通常詢價者的買入價格會高於賣出價格,此種報價方式稱為「雙向報價」。 |
| 不足額保險 | | 不足額保險是指被保險人的保單保額遠低於實際需求,不能滿足個人生活或事業的需求。 |
| 收招合一制 | Debit System | 外務員在一定地區內招攬、收費及全服務的一種制度。 |
| 每週補償金 | Week Income,簡稱WI | 因意外或疾病而住院,期間無法工作之收入損失,則由保險公司給付,從住院日起,每週給付一次,大多採定額給付。 |
| 附加保險費 | Expense Loading | 總保費中,為了抵補費用所附加的保險費。 |
| 保險業務員 | Life underwriter | 保險公司直接設置分支機構,並成立各營業處所以直接承攬業務,經公司獨自徵才加以訓練合格後,依學經歷與專才之不同,賦予處長、經理、襄理、主任、業務員等各種頭銜。 |
| 指定受益人 | | 指定受益人是被要保人指定有權獲得理賠金的人。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不指定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也不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為受益人。 |
| 超額滯延金 | | 超額滯延金是指在保費寬限期之外,有超過被允許的滯延金。萬一被保人的保費滯延太多,保單將會失效。 |
| 經紀人公司 | Broerage Agency | 在保險中,由經紀人所經營,專門替顧客分析、選擇並購買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的民營公司。有時亦指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的總代理人 |
| 預定死亡率 | Expected mortality | 由生命表可以得知每一年齡的死亡率,死亡率為計算將來要支付死亡保險金的保險費(稱為死亡保險費)的基礎、這種計算保費用的死亡率稱為預定死亡率。 |
| 寬限到期日 | Dataa Of Grace | 寬限到期日係指寬限期間(Grace Period)終了之日。 |
| 優良標準體 | Preferred risk | 優良標準體是指一個人的身體狀況、職業、生活方式與其他特質等顯示其在同年齡層身體無缺陷者中,有高於平均數的預期壽命。 |
| 可保性證明 | Evidence of insurability | 指一個人的身體狀況、職業等之陳述書或證明書,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接受要保人的申請。 |
| 公認壽險師 | CharteredLifeUnderwriter | 公 認人壽保險師的資格檢定考試由美國人壽保險外務員大學主辦。檢定的必要條件是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金融、經濟、法律、年金、信託、稅制及商業、設計計劃等 十科目大學課程考試及格。候選人為取得資格必須有三年實務經驗,且合乎美國人壽保險外務員大學的倫理基礎。通過專業認證的公認壽險師,擁有專業頭銜和保險 財務專業知識,是選擇理想壽險顧問的重要參考訊息。 |
| 平準保險費 | LevelPremium | 壽 險契約投保人的保費,若依自然保費方式負擔,則由於死亡率隨年齡增加而增加,至老年時的保費將高得令人望而生畏,為了消除這種負擔上的不便,設計出每次繳 納金額始終不變的方法,這種平準化的保費,稱為平準保險費。壽險公司所販賣的保險商品,保費計算通常均採平準式,以代替隨年齡增加死亡率亦增加為基準的自 然保費,由於採取平準保費,在最初數年所納保費有超收情形,往後幾年則有保費短收的情形,因此後幾年不足的部分即由前幾年超收部分補足。這也是責任準備金 需加以提撥的原因。 |
| 自留總保費 | RetentionofGrossPremium | 自留總保費收入,指保險費收入加再保險費收入減再保險費支出。保險費及再保險費,均指未扣減佣金或再保險佣金之毛保險費及毛再保險費。 |
| 保險受益人 | Beneficiary | 被 保人死亡後,依保險契約規定,受領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者。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 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受益 人也不限於自然人(個人),法人(機關、行號或團體等)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
| 保險經紀人 | Broker | 保 險經紀人為獨立之保險銷售組織,它同時為數家保險公司推銷不同之保險,而非只為一家公司代銷而已。經紀人將要保書送交那一家公司則視客戶意願、公司之服務 態度、保費的高低、佣金之多寡而定。保險經紀人對保戶之益處是,幫保戶選擇最合適的保單。然對保險公司言,則可能造成逆選擇之發生,因可承保弱體可能集中 於一家保險公司承保。 |
| 契約解除權 | PolicyRescissionRight | 訂 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告知,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 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必須與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不實事項有因果關係。契約經解除後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不 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所得行使的解除權,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
| 政策性保險 | ActInsurance | 政 策性保險係指一國政府基於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舉辦之保險。政策性保險通常係屬強制性保險(CompulsoryInsurance),並多由政府制定法律 以為實施依據。有時政府雖未特別專訂法律,但確由公庫補助一部份保險費之保險,亦可稱為政策性保險(如我國目前已舉辦之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
| 特別準備金 | SpecialReserve | 提 撥目的是為了一般傳染病、出乎預料的其他賠款或負債(如AIDS或高於預期之超高死亡率),目前傷害險、健康險及一年定期壽險,法定應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為 自留總保費之百分之三,如實際賠款低於預期賠款時,其差額之百分之五十仍應另外提存,反之超過的部份可沖減已提存之特別準備金。 |
| 健康聲明書 | HealthDeclarationStatement | 一種聲明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並無缺陷的簽名文件,是停效保單在申請復效時必須具備的文件之一。此外,在加保時也可藉由本聲明書來補齊。 |